卫生与健康管理中心
首页|部门概况|法律法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流程|通知公告|健康教育|宣传视频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流程 >> 正文
   
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流程
2018-05-28 10:39     (浏览:)

一、 报销范围:产前检查以及住院生育的所有与生育相关的费用。

二、 报销所需材料:门诊及住院收费项目明细、公立医院正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以及出院小结单据报送卫生与健康管理中心进行报销审核,确定报销范围及比例。

三、 审核通过后,报至财务处报销。

注意事项:1、民营医院的商业发票不给予报销;

2、因家人照顾需要在大连市以外的医院产检及检查,所选医院需为公立医院;

3、出院期间新生儿费用不予报销;

4、产检以及住院期间的医疗项目按照大连市医疗保险用药以及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

5、怀孕期间,非妊娠有关疾病的诊疗费用,生育保险不给予报销。

联系人:赵钢/张琪

联系电话:86110081/86110080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连医科大学 卫生与健康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